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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起长三角水域实施船舶“减排令”

发布人:武汉交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4-6 14:56:20

本报讯(通讯员 苏海宣 记者 李海明)4月1日起,长三角水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迈出我国船舶减排第一步。实施后,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的燃油将受到严格限制,被称为“史上最严限排标准”。

  据江苏海事局危防处丰岩介绍,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采取分步实施方式。自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国际船舶和国内沿海船舶应使用符合国际公约和实施方案要求的船用燃料。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GB 252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

  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包括海域和长江等水域。包括江苏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以北、南通与盐城大陆交界点以南的我省沿海水域;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8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通航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苏州、南通港的沿海沿江港区。

  江苏沿江、沿海港口分布广,交通流量大,船舶燃油供应量大,2015年辖区船舶燃油供应量达到238.9万吨,108173艘次,船舶燃油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善。经初步测算,减排措施实施以后,对PM2.5的一次减排率在10%左右,对硫氧化物的减排率为20%左右。到2020年,减排区内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约65%和30%。

  为了保障船舶“减排令”在江苏地区能够顺利推进,江苏海事局会同相关单位经过大量的走访和调研,研究制定了《江苏海事局排放控制区监管指南》,规范排放控制区监管中涉及到的取样、检测、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等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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